论刑法适用解释的立场及其实践——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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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波 黄渝景[2,3]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3]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0年第10期81-85,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法官在适用刑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解释是一种事实性存在,这种解释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进行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不同,决定了法官解释刑法条文的基本立场和实践效果不同。形式罪刑法定原则脱离生活实际,割裂了法条文字与承载的价值的关系,奉法律条文的文字形式为圭臬,其实践后果常表现为机械司法、恶法亦法;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的正义价值推向极致,主张法官根据个案的需要,依据正义的观念适用刑法,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辩证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刑法适用解释应当以刑法的正义价值为统帅和导向,在法律文字可能的字面含义内最大限度地寻求正义的实现。

关 键 词: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 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 辩证统一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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