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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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世南[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苏苏州215002

出  处:《学习论坛》2010年第10期41-44,共4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环境思想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研究"(06AKS001);教育部211工程第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之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与弱者权益保护研究"(经费编号为财教[2008]290号);苏州大学首批"东吴学者计划"以及"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SD2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内在同一性。确立这一重要理念,有助于政府在公共管理特别是环境治理中树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人文性、全面整体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的观念,自觉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多方面的关系,推进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以及生态文明等整体文明建设。

关 键 词:环境友好型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政府 环境治理 

分 类 号:F047.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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