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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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纪宏[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8-12,共5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ZD031);200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06SFB1007)

摘  要: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使得现行宪法制度的正当性只能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制度只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部分而存在,宪法的根本法权威不能超越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政治制度的正当性是立足于"议会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来自于"法律至上"的宪法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框架下,民主的价值要高于法治的价值,这也就决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忽视民意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为了充分探讨这一问题,本刊编辑部特邀一批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比较积极的回应。本刊编辑部以"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总标题进行笔谈。本着百家争鸣的态度,本刊对于受邀专家的来稿,只要政治立场正确,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不论其所表达的学术观点如何,均一律照登,所以,本专题所有观点均不代表本刊之立场。<正>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关于我国宪法的法律特性的表述,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公认,同时,也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文本依据。1982年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宪法制度 效力关系 基本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政治权威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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