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鸦片战争与晚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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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平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编辑部,北京100038

出  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72-80,共9页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摘  要:清中期以后,由于贪污腐败、渎职枉法现象大量存在,禁烟法令愈来愈严,效果却越来越差。林则徐采用了非常严厉的法律措施来禁绝鸦片,但清政府此时已经无力承担这样一次严厉的法制行动。以许乃济为代表的弛禁主张实际上承认了晚清法制已无力承担禁烟重任。清政府采取以英官管束英民的政策,体现出为了王权稳定而不惜牺牲国家主权的倾向。但英国人和英国政府却一以贯之地窥视中国的司法主权,林则徐广州禁烟与英国谋求在华司法权的追求发生了强烈冲突,鸦片战争不可避免。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是用条约体系控制中国的开端,"恶法不遵"是西方国家在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的借口,会审制度是双重标准下对中国司法权的进一步侵占。

关 键 词:鸦片战争 司法主权 领事裁判权 条约体系 

分 类 号:D909.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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