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备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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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荫权[1] 

机构地区:[1]香港特别行政区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年第6期559-559,共1页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表决程序 立法会 修正案 附件 草案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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