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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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爱榕[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10年第11期25-26,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准确界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确定本罪主体和区分责任大小的关键。对首要分子的认定,是按照其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的;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一定是主犯。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主从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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