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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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文学[1] 高圣平[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34-37,共4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08JC820041);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物权法担保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CLS-C1032)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及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其作为抵押财产的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应受用途管制的限制。我们置重的无疑是赋予农民一个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作为"经济理性人"的农民并不一定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也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发挥土地效益的利用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权性质,不能作为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理由。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永佃权 农村社会保障 成员权 用途管制 

分 类 号:F301.0[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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