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四国”车船税的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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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凤[1]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0年第10期49-52,共4页Assets and Fina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stitution

基  金:湖北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研究中心2010B17项目<县级政府职能与管理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金砖四国”车船税的历史沿革 (1)中国。我国车船税是对车船所有者在车船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在合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和重新规定优惠范围等修订,同时明确规定其性质为财产税。

关 键 词:金砖四国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使用牌照税 借鉴 2007年 车船使用税 保有环节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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