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审查中的公知常识举证问题浅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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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明[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汽车配件处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0期59-61,67,共4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在专利审查中对一般现有技术进行举证,主要缘于现代依法行政发展的需要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局限性。公知常识由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知晓的现有技术内容,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无需举证,仅采用自由心证式的方式即可认定公知常识。

关 键 词:公知常识 行政 专利 自由心证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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