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阶段共同参与行为的性质:以共谋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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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毅坚[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784-799,共1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资助(09YJC820124);2009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研究成果

摘  要:一、德国思路:预备阶段行为贡献的共同正犯性 在预备阶段通过单纯的共同谋议行为参与犯罪计划,但并未着手于犯罪实行的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日本刑法判例和学理通过“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肯定参与共谋者成立共同正犯。

关 键 词:参与行为 预备阶段 共谋共同正犯 性质 刑事责任 日本刑法 犯罪 判例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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