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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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超捷[1] 郝万奇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2]山西楼俊矿业集团,山西吕梁033000

出  处:《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10期112-114,共3页Productivity Research

基  金:2008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立法问题研究"(08FXB004)

摘  要: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带薪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企业和政府。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但仍然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不好、权利的现实侵害较为严重等诸多问题。文章认为应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尝试对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扶持工会和工人力量,通过执法、守法、维权三方有机合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关 键 词: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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