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重调解、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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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俊杰[1] 

机构地区:[1]睢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资源导刊》2010年第10期45-45,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经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

关 键 词:行政调解 土地纠纷 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 农村 人民政府 实际操作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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