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肖像权侵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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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道奇[1] 封长春[2] 

机构地区:[1]山东经济学院 [2]苏州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3期77-7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集体肖像权"的概念因"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一案被提了出来,但对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内涵和外延存在争议,"集体肖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集体肖像权作为"特定意义的集体所享有的肖像权"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肖像权,仅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此特定意义的集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有学者已做出界定,这种意义的集体是对传统肖像权主体理论的一种突破。"集体"本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应承认不具有归属性的成员作为一个集体基于整体肖像利益共有一个肖像权,作为广义上的"集体肖像权"。承认集体肖像权并不绝对排斥个人肖像权,其有独特的冲突调和渠道,而且保护了各成员的个体肖像权。

关 键 词:集体肖像权 立法定位 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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