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故意在侵权法上的认定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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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燕[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3期157-15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故意在侵权领域有其特定的含义,在英美法上故意侵权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而在一般场合,故意是作为"过错"中较严格程度的归责事由,表明侵权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状态。在侵权法上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存在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认定方法,在英美法系则采用"环境证据"予以认定。故意于侵权法及刑法领域应有不同的含义,在侵权法上故意以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为前提,惯采"故意说";而在刑法领域尚有"责任说"适用的场合。故意作为侵权归责事由的一类形态,在侵权法上有其独特的意义。

关 键 词:意思主义 观念主义 故意说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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