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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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曙光[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3期276-27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否定者基于实然的角度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肯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人并基于其职能特点,承担这一"任务"具有诉讼成本低、技术强大、独立性强等诸多优势,又合乎当今世界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一,但同时要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其既能保护环境公益,又不超越检察职能,防止其滥用处分权,滥用诉权。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国家公益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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