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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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川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0期12-14,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因财产关系发生冲突时,父母如果继续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实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那么人民法院可按照监护的顺序规定。为该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的监督,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财产权利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 财产关系 法院审理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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