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主体未尽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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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东鹏 刘洋[2]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0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原告:尹光能。 被告:吴宜莲、吴成均、吴孝经。 2005年10月25日,原告尹光能与重庆市越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签订普通货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一)尹光能自愿将渝B35632号车挂靠在越海公司处经营;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通知义务 清算主体 经营合同 汽车运输 光能 公司 重庆市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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