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限制委托人和解、调解条款之无效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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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玄玉宝[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20期79-8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律师限制委托人在诉讼中进行和解、调解,使委托人无法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的权衡和取舍,是对委托人意思自治的干涉和对委托人权益的严重妨碍,具有内在的非正当性。同时,违背了委托代理关系所固有的忠实义务,剥夺了委托人作为纠纷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最终权利,使律师与委托人的角色发生错位,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减少纠纷、化解矛盾的社会公德,应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

关 键 词:委托人 律师 和解 调解 纠纷解决方式 委托代理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 自主选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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