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所致健康危害判定标准》的几点说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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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诗文[1] 

机构地区:[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100050

出  处:《环境与健康杂志》2010年第9期829-829,共1页Journal of Environment and Health

摘  要:《环境所致健康危害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是以环境医学观点制订环境污染区某因子是否已构成当地人群某种健康危害原因的判定准则,1992年发表的《环境所致健康危害判定标准的探讨》[1]一文,曾对《判定标准》的概念和内容以及判定标准与诊断标准的区别进行了阐述,其中对环境因子、环境区域、暴露人群、暴露期限、接触量、健康效应指标和负荷指标、健康效应超限值概率等方面一一做了探讨。由于在引用GB/T17221—1998《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过程中出现一些概念理解问题,有必要对《判定标准》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

关 键 词:环境污染 健康危害 判定标准 

分 类 号:R181.3[医药卫生—流行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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