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签字权,责还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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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宏[1] 李文华[1]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财会学习》2010年第11期39-41,共3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一、引言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实施审计查证后出具的书面文书,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体现,具有法律证明效力。财政部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这是点睛之笔,内涵深重,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法律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具客观公正性和证明效力。

关 键 词:审计报告 签字权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证明效力 法律责任 客观公正性 审计查证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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