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入集团诉讼应当缓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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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玉婵[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0期99-100,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集团诉讼是美国证券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被世界各国认为是最能够有效解决证券侵权纠纷,保护众多中小投资者的有力武器,从而成为各国争相引进和效仿的典范。但是法律的发展需要众多配套政策和制度的配合,尤其在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不仅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同时亦需要有法院审判技术的配合以及审判理念的转变,方方面面的磨合将使得集团诉讼引入中国困难重重,而最优的选择则是暂缓引入转而发挥现有制度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关 键 词: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虚假陈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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