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平等权的刑法学解读——以“许霆恶意取款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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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艳芳[1,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兰州学刊》2010年第10期122-125,共4页

摘  要: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权利均等保护的法律,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

关 键 词:许霆恶意取款案 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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