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应规范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商业会计》2010年第21期3-3,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应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职业风险基金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以及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关 键 词:职业风险基金 税务师事务所 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 风险基金管理 主营业务收入 民事赔偿 2010年 

分 类 号:F239.222[经济管理—会计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