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蒋银华[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2009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国家义务论>(09G-05);2009年广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论国家保障人权义务的理论渊源>(09B09);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人权法视野下的国家义务理论研究>(09YJA820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负有对公民的生存照顾义务,行政权在此生存照顾义务中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权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此为行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亦为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房屋、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而征收是国家以其公权力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那么,国家对农村房屋、土地的征收补偿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足额补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其中,公共利益原则是前提,法律保留原则是基础,足额补偿原则是核心,比例原则是基准,此四原则是实质要义;正当程序原则与商谈民主原则是形式要义;公民有效参与是实现国家征收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关 键 词:农村房屋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保留 足额补偿 正当程序 公民参与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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