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方式弊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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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尧 

机构地区:[1]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分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0年第11期18-20,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刑事犯罪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补充的起诉方式。实践表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诉方式为主的规定形同虚设,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是由权利人向侦查机关举报并提供证据。大多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证据难以认定等因素夭折;而自诉案件作为补充形式也没有发挥其功能作用。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案件采取公诉方式的弊端,并结合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商业秘密案件 刑事案件 起诉方式 公诉方式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 自诉案件 刑事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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