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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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岩[1] 杜华[2] 

机构地区:[1]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2]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8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9期78-79,共2页

摘  要: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总结出了定作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四种具体情形,即审查承揽人资质的义务、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防止自身产生危险行为义务、制止承揽人危险行为义务等,以期对定作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启示,对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有所借鉴。

关 键 词:定作人 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 审判实践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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