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价值的法理分析——从古典到现代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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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晓青[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5期339-3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取得时效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以及支撑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立法例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然而时效制度只是法典固定下来的东西,而且亘古不变,当今社会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从新研究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则成为必要,也是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本文试从取得时效的事实基础入手分析取得时效的客观功能,进而分析取得时效在现代民法中的价值品格,以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作现代性分析。

关 键 词:大陆法系 取得时效 社会利益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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