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与利益博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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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锋 

机构地区:[1]青浦区委党校

出  处:《理论文萃》2010年第4期34-40,共7页

摘  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实行了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系统总结规定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确定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同时限制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关 键 词:农村集体土地 所有制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利益博弈 制度缺陷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 家庭承包责任制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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