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范围的法律界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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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飞[1] 娄宇[2] 李庚[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德国法兰克福大学

出  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89-93,共5页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摘  要:社会保障改革关系到全民的福祉,目前业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如何界定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提供者的政府的职能范围,则是必须首先要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确定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范围的标准和立法定位作出了探讨,认为政府应在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的前提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协作来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物质需求。

关 键 词:社会保障 政府职能 职能范围 

分 类 号:D63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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