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抑或参审——对我国陪审制度性质的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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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为群[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年第10期89-90,共2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陪审制度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迄今为止关于陪审制度的性质还是众说纷纭,如有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称为"陪审"实际上是"参审"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规定的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所以加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的研究,有利于为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为司法实践对陪审制度的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引。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的特征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内容的解读,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进行理性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以期能为我国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陪审 参审 性质 

分 类 号:N09[自然科学总论—科学技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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