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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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力[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33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80-89,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JA820006)

摘  要: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在学界与实务界引发了关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是否《纽约公约》意义上"非内国裁决"的广泛争议。《纽约公约》并未对"非内国裁决"的判断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缔约国进行解释。从实践看,《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对"非内国裁决"作出的解释宽严不一。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的仲裁裁决定性为"非内国裁决"不仅与我国的仲裁理念不符,而且也面临现实的法律障碍。在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框架下,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的仲裁裁决定性为"涉外仲裁裁决"应是不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且修法成本最低、最符合我国司法主权以及仲裁理念的选择。

关 键 词:“宁波工艺品公司案” 国际商会 《纽约公约》 非内国裁决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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