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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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茂林[1] 王从峰[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政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90-95,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05JJD820018)

摘  要: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需要在明确法律体系形成的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关照中国社会和中国法的特殊规定性。由于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对宪法的理解将从总体上影响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可以从以下5个维度来予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得到法律规范的系统调整;自洽、完满法律规范体系的确立;系统、协调、有效法律实施机制的构建与法治秩序的形成;以宪法为基准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调适机制的确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常态法律体系与非常态法律体系的衔接。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宪法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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