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之商主体地位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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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萍[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102-110,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27)

摘  要:为了满足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商事信托被赋予了法律主体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开始将商事信托作为法律实体予以规定。当下,关于商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一直是商法理论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商事信托之主体性定位自然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对商事信托之商主体地位的诠释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商事信托具备了商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实质性要件,即经营营业、拥有营业财产、实体保护;另一方面,商事信托具有一个商主体的法律人格,这主要表现为:独立的财产是商事信托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独立的责任是商事信托独立人格的突出标志,诉讼主体和征税主体地位是对商事信托主体资格的承认。

关 键 词:商事信托 商主体 营业财产 实体保护 法律人格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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