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独立审判与克制权力腐败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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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永坤[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11期12-16,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我国司法权不但不比其他权力更腐败,相反,它是相对清廉的,因此,以司法腐败为理由否定司法独立的前提不存在。一般来说,清廉的官场有利于司法独立,但是,清廉并不是司法独立的必要前提。在清廉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司法独立是因,清廉是果,没有司法独立,永远不可能有清廉的政治,也不可能有清廉的司法。越是腐败,越是要坚持司法独立。如果我们坚守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那么,我们的应对之策就不应当是否定司法独立,而是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完善对司法的制约机制。

关 键 词:《宪法》第126条 司法独立 法院 腐败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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