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刑法对前置性规范变动的依附性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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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兆强[1,2] 

机构地区:[1]广东省珠海市委政法委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0年第11期80-88,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建设项目(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摘  要:由于行政刑法具有易变性,由此造成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与刑法分则规范对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一致,从而引发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刑法前置性规范变动后,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附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应适用刑法解释规则,对依附非参见罪状和参见罪状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要分别适用刑法的主观性解释、客观性解释规则。

关 键 词:行政刑法 前置性规范 变动 依附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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