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使用”的判断与证明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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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武双[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知识产权》2010年第6期101-106,共6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2009年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规则研究"(09YJA82002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5批面上资助项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利益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20090451093);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使用"的成熟规则。"直接使用"并非仅指原封不动地使用商业秘密。判断是否构成"间接使用"的核心要素是被告的产品或工艺等是否实质派生(或来源)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以他人商业秘密加速自己的研发、将他人"消极的商业秘密"用于降低自己的研发成本、商业秘密对他人产品或工艺的贡献大小和被告投入的大小等都是判断是否实质派生的要素。在我国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成熟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 键 词:直接使用 间接使用 实际销售 研发成本 实质派生 

分 类 号:DD913[政治法律—法学] D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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