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案件程序法  被引量:3

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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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卓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141-144,共4页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摘  要: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涉密案件程序法》,内容是关于涉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及上诉程序。当时制定该法是为应对涉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常使用的"敲诈"(graymail)行为,即以披露秘密信息相要挟,使公诉机关常处于两难境地:要么允许披露秘密信息,要么撤销针对被告人的指控。这与美国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紧密相关,包括证据展示制度在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试图在控方与辩方之间塑造大致均衡的诉讼能力,从而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涉密案件程序法》试图通过设置程序性规范在国家安全利益与公正审判要求之间寻求平衡。首先,在审前程序或审理程序中,当被告人想要披露秘密信息时,要求被告人预先通知政府;其次,当披露此项信息并非法律所要求时,允许政府采取措施避免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必要损害;再次,当披露此项信息对公正解决案件成为必要时,允许政府评估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而决定公诉是否要进行下去,以及如何进行。该法并未改变政府追究犯罪行为的职责,只是考虑到涉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保护国家安全,同时满足被告人的权利,试图改变查明事实的方式。该法使政府有能力保护涉密案件中的秘密信息,同时,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也未因为案件涉密而受实质影响,从而有利于公正审判。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程序法 国家安全利益 对抗制诉讼模式 刑事被告人 秘密信息 政府评估 证据展示制度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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