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自今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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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海事》2010年第11期74-74,共1页China Maritime Safety

摘  要: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于日前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通知要求,申请人应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费缴费发票及相关规定材料。

关 键 词:无船承运业务 责任保险 保证金 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船承运人 管理制度 

分 类 号:U492.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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