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条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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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兴光[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28-32,共5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传统合同法理论强调合同的确定性,留待后定条款是对此规则的重大突破。美国《统一商法典》首开留待后定条款先河,在实现实质公平、交易双方共赢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大陆法国家同样有类似法条。国际统一合同法吸收了上述国内法的合理成分,也对留待后定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已制定有关留待后定条款的规定,但尚有缺陷,建议进一步吸收国外法律的合理成分,修改和完善此方面的立法。

关 键 词:留待后定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 国际统一合同法 中国合同法 完善立法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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