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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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0年第10期17-25,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劳动合同立法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持认可的态度,其中的主要分歧在于对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抗辩权的不同理解。由于《劳动法》未对抗辩权进行规定,各地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进行制度设计,如上海、深圳就对此分别进行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立法中,两种矛盾的逻辑曾混乱地结合在一起,学者的注意重心转向道德谴责;劳动合同立法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从而使这一问题有了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事实上当我们背离基本的法理逻辑时,劳动者未必真的能受到保护。

关 键 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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