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政的主体人格障碍及消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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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斌[1] 闫春歌[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处:《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5-8,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人格与文明行政研究"(项目号:06BZZ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文明行政是行政体制改革对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必然要求,蕴含着依法行政、以德行政、坚持服务理念等要素,要求行政主体具备相应的法理人格、道德人格和服务人格。法治精神和伦理道德缺失、主体价值观错位等主体人格障碍,以人情执法、暴力执法、权力寻租等形式制约着文明行政的实施。消除文明行政的主体人格障碍应主要从加强自我学习、加强法制教育以及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着手。

关 键 词:文明行政 主体人格 人格障碍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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