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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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峙 高军[2] 

机构地区:[1]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2]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0年第5期25-29,共5页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研究"(07BDJ017)

摘  要:治安调解主要是解决治安纠纷,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通过治安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止于开始阶段,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之累,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治安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回应人民新期待、满足群众新要求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新型警民关系,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针对现阶段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偏左"或"偏右"的误区,在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发挥人民调解的传统优势,拓宽调解渠道,丰富调解手段是治安调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治安调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G641[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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