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清末民国四川自贡盐业契约中的债务清偿习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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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梅[1]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成都610068

出  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126-132,共7页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2006年度重点项目"盐业契约中的习惯法研究"(项目编号YWHZ06-04)

摘  要:清末民国时期,自贡盐场在债务清偿方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债务清偿习惯,一方面体现出合伙股东按股分担的一般性债务清偿原则;另一方面,又具体表现为"井债井还"的债务清偿实践,即合资井的债务全部由井业负责偿还,不致牵连股东井业股份以外的个人财产。这种既与中国传统债务清偿习惯相异,又与当时民法相左的债务清偿习惯的形成,主要是由当时自贡盐业生产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另外还有各方经济利益的权衡、博弈以及传统中国社会的人情因素。

关 键 词:清末民国 习惯法 四川自贡 盐业契约 债务清偿习惯 “井债井还”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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