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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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敏[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75-81,共7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课题"构建我国侵权责任法危险责任体系之研究"(09X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 合理性 必要性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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