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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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国峰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年第11期60-63,共4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基  金: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SFB1007)中期成果的一部分

摘  要: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宗旨着眼于公平竞争机制和整体经济秩序的维持.违反公共秩序与私益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依法应课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责任。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之间.反垄断法更偏重反映的内容是国家公共政策,其体现的竞争政策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色彩,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可仲裁性 美国 限制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立法 消费者权益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12.29D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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