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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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廷旺 杨长安[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6期73-75,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基层法院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交给被告。无奈,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上刊登公告,试图让被告知晓起诉内容,从而于指定时间到庭应诉。但法院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报的。此外,人民法院报刊登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公告文书,报纸公告栏里各法院的公告送达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爱法院报的读者也不会花时间去看公告,更何况当事人。故而本文就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用更好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关 键 词:起诉材料 诉讼文书 程序权利 实体权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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