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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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华建荣[1] 韩国华[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6期158-159,162,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 行政义务 行政违法行为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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