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聋哑人犯罪刑罚的非必须减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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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为民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6期259-26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生理器官的障碍不是减轻责任的当然理由,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

关 键 词:聋哑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行为能力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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