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废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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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乔[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6期298-29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其规定之日起便争议不断,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一面,与立法原意相冲突,暴露出实践操作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观念的滞后性。本文认为应当取消该罪,并论述了取消该罪的两点理由。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举证责任 法律基本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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