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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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武双[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10年第5期45-50,56,共7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2009年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规则研究"(09YJA82002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5批面上资助项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利益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20090451093)

摘  要: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金确定方法。就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可以通过原告的损失或被告所获不当得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当被告实施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漠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时,法院可以裁决给予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所提的侵权诉讼主张出于恶意,或被告提出取消禁令的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被告实施了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律师费用。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侵权赔偿 不当得利 许可使用费 律师费 

分 类 号:D923.4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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